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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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非法获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其他损害相胁迫,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提供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作出的规定。经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2013年4月27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替代,该解释明确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并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数额调整。

概念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对他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慌,强行迫使他人交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髙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四是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虽说是复杂客体,但多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的财产权,又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他人心理恐慌,较一般盗窃罪、诈骗罪危害性大。本罪侵犯目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这里的公私财物多种多样,可以是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还可以是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更多地表现为对金钱的非法占有。敲诈勒索罪,也就集中表现在“威胁或者要挟一害怕一勒索一同意”这几种行为要素上。其中,威胁或者要挟的犯罪方法是该罪标志性的行为特征。威胁,是指用武力恫吓来迫使对方屈服;要挟,是指利用对方的弱点来强迫对方就范,使用这两种方法,都旨在造成对方心理上的恐惧,以方便行为人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而最后的同意要素,是针对为敲诈勒索罪所独具的意志选择性,其主要表现为:当该罪的被害人不愿意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去处分其财物时,他有相对自由的空间,去选择承担由恶害的实现而带来的后果。这时,有关行为人威胁或者要挟的内容,最终能否实现,都与敲诈勒索罪本身的构成没有任何关系了。在对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模式有了大致认识的基础上,针对通说所认定的该罪具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这一复杂客体的理论,分别用客体的模型理论和刑事司法的实际定罪情况对其子以否定,并由此得出财产权利是敲诈勒案罪的唯一客体,敲诈勒索罪是简单客体的结论。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要挟等方法,是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进行精神上的强制,造成心理上的恐惧,不敢抗拒,从而迫使其交出财物的方法。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如不这样做,将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受到伤害。

威胁内容合法与否没有限制。可以是以他人非法事项,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可以是要侵犯他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如生命、生产、生活、名誉、人身自由等等相威胁。

威胁的意识到达方式没有限制,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可以是语言文字,也可以是肢体动作;可以直接告之被害人,也可以间接告之,甚至广而告之。

威胁行为达到的量是足以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即可,不要求量化到质变,即最终造成他人及其家庭产生心理、精神疾病抑或更大的伤害等,只要求量化到他人心理恐惧至“财去人安乐”,进而被迫向敲诈者交付财产。这里的“交付”,可以由他人直接交付,也可以由别人代转,或者默许敲诈者已占有行为,当然,还会越来越多地通过现代化的传递途径,如电汇、银行转账等方式。

威胁实现时间无既定性。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不是当场、当时,限定在某个时间、地点。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没有属性区别,均属胁迫类,从文字上看,略有不同的是,威胁通常是以将要对他人实施暴力、破坏其名誉或毁坏其财产相威胁;要挟通常是指抓住他人一些把柄,并以此为强行索要的交换条件,如以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多表现为直接故意,希望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常见行为

威胁、要挟行为

第一,威胁、要挟的发出方式。行为人计划对被害人采取要挟、威胁行为的信息,既能直接向被害人发出,也可以通过邮件、信件、短信、纸条或者第三方等中介形式的方式来发出。

第二,威胁、要挟实现的时间。通常来说是在扬言要采取某种行动的该时间点之后实现某种威胁要挟,但也可声称当场就实现威胁、要挟的内容,但是实现的该时间点以实现威胁、要挟内容的信息到达被害人的时间为准。

第三,威胁、要挟的内容,既包括采取暴力行动来逼迫,也包括用公开、扩散被害人的私密信息,破坏毁损足量的金钱财物等方式来产生高度心理压迫。具体来说,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对人身实施暴力相威胁。即以暴力作用于被害人人体生命安全健康完整或非法剥夺、限定其人身自由,如泼硫酸毁容、威胁取下被害人或相关人的一条胳膊、一条腿,侵害他人人身性权利等相逼迫,比如性权利。(2)以公开、扩散被害人的私密信息或不想为人所知的弱点、缺陷相要挟。即公开、扩散被害人企图隐瞒不为他人所知的情况,如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乃至犯罪行为或同性关系等,或曾经有的不良记录,如不正当的婚内性关系等。(3)以破坏财物或者侵害其他财产权益加以胁迫。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多见的情形是以损毁财物相威胁,如以烧毁汽车,打砸贵重家具,损坏房屋等相威胁。(4)以将侵害他人人格,名誉相胁迫。行为人散播一些针对被害人的真真假假、假假真真的信息,或真有其事、或空穴来风,但该类信息的传播、扩散明显会对被害人的人格、名誉、声望、地位等造成各种负面影响,或影响职称评定,或影响考察提拔,或影响正面高大形象,这些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形式。(5)以其他方法进行要挟或威胁。我国刑法对于本罪的犯罪手段即威胁或要挟并无具体限制,也就是说只要财物所有者、保管者由于该种方法的施行而受到精神强制,并由于这种精神强制使行为人达到了其勒索财物目的,即可构成本罪。

第四,行为人声称将要侵害、威胁的对象范围,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1)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本人。该种情况所指向的对象在司法实践中是最为常见的。(2)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的亲属。(3)其他与第一类人有私密关系的一类人,如上下级关系、秘密情人关系、合作伙伴关系等。即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发出的这种威胁将对他人产生不利后果,足以使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产生恐惧即可。

暴力行为

第一种观点是,本罪行为人想要实现威胁、要挟的结果可采用多种方式,但是要实现威胁的内容,一般不是当场,而是计划在行为之后的某个时候将其变成现实。尤其是以暴力行为为内容的威胁、要挟的情况只能是在今后兑现。一言以蔽之,此种观念认为,威胁当场施暴的方式不属于敲诈勒索罪行为手段范围的。这也是刑法学的传统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罪的行为方式中,当场施暴或威胁当场施暴可以被接受,但是坚决不认可当场取财也同时发生的情形。换言之,敲诈勒索罪中的施暴行为或威胁施暴行为可以当场实施或兑现,只是当场占有被害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情形不能与上述情形同时发生,而如果是发生在今后取得财物的情形下那就可以。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在行为外观上的体现,是恐吓他人,使他人产生恐惧的心理压迫感,基于此种心理压迫感而交予财物。这里的恐吓,一般是指使他人交付财物而对其采取逼迫行为,但该行为在强度上未达到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如若被害人不允则将采取进一步行动,即将暴力兑现,采取的暴力行为须包含威胁的意味在其中,即暴力行为的作用不是压制被害人反抗,而且也不能达到压制反抗的程度,仅仅是通过暴力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更强的心理压迫感,增加行为人的胜算。

恐吓行为

恐吓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语言、文字、手势、动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转达,利用自己曾经犯罪经历、从事特定职业、担任某种职务等身份相威胁。

恐吓内容:恶害相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如不交付财物将会招致恶害。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认定

本罪是否存在中止

敲诈勒索是行为犯,并以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法定之“数额较大”为构罪条件,不以勒索实现为要件,也就是说他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中止通常有两种类型,一是着手中止,二是实行中止。在着手中止的场合,即在行为人着手实行后,实行行为还没有实施完毕这一过程中中止的,只需要行为人放弃其后的实行行为即可。在实行中止的场合,即在实行行为终了后,结果发生前中止的,行为人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换言之,必须有作为。从过去的刑法条文来看,行为犯一般都是一些暴力犯罪,其不存在犯罪中止这已为大家所认同。97刑法颁布后,按刑法274条的文字表述,该罪应当是一种行为犯。按一般的刑法理论,对于行为犯是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就本罪而言,敲诈勒索行为一旦实施,就会对他人产生实际的心理、精神伤害,中止不了。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行为犯是存在犯罪中止的。

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并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仅仅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俱,但并未交出财物,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如果行为犯没有达到目的,对他人进行了伤害,构成它罪的,应与敲诈勒索罪(未遂)合并处罚;如果因勒索遭被害人拒绝交付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抢走财物的,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本罪与其他几种犯罪的区别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本罪与抢劫罪有许多相同之处,首先都是复杂客体,且客体的内容也可以说是基本一致的;其次客观方面都使用有威胁手段;第三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四都是直接故意。但各罪所具有的特征内涵不同:(1)犯罪年龄不同。本罪是年满16周岁;抢劫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2)手段种类不同。本罪行为的方法仅限于威胁和要挟,而后者的行为方法既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威胁,还可以是其他强制手段。(3)犯意表达空间不同。敲诈勒索罪犯意表达的空间性较强,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别人转达;而抢劫罪强调犯意表达的空间的近乎“零距离”性。(4)威胁时间不同。敲诈勒索罪多表现“将来”性;抢劫罪强调“当场”性。(5)威胁内容不同。敲诈勒索罪则多表示要对他人及其家庭、财物、名誉毁坏为内容。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相威胁,还可以是以毁坏财物相威胁;抢劫罪强调暴力对他人人身生命予以伤害、致命为内容。(6)结果出现不同。敲诈勒索则存在“即时”性和“将来”性;抢劫罪强调“即时性”,即当场劫取他人财物。(7)财物种类不同。本罪索取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抢劫罪索取的财物只能是动产。(8)定罪数额不同。本罪的成立要求数额较大,而后者则没有这一要求。(9)自救方式不同。敲诈勒索罪对象则有较多自救“可能”性;抢劫的对象多丧失“天时、地利、人和”,处于“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地位,自救“可能性”很小,这些从案件的既遂和未遂量上都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出。因此,两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个案处理中,要认真甄别。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实践中,本罪与招摇撞骗罪往往容易引起混淆,因为都有“诈与骗”的成分。招摇撞骗罪,根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手段特征不同。敲诈勒索罪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当然有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招摇撞骗罪是以“引你上当受骗”为特征,虚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蒙蔽他人。(2)心理状态不同。敲诈勒索罪要求使他人心理产生恐惧,从而被迫交出财物;招摇撞骗罪,是使被害人误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抑或权益。(3)目的对象不同。招摇撞骗罪目的对象较广,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目的对象仅限于财物。(4)客体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对象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及家庭安全等;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1)侵害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既有公私财产权利,又有人身权;诈骗罪侵害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权利。(2)手段特征不同。本罪的手段特征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以揭发隐私相威胁,还可以是以毁坏财物相威胁;诈骗罪的手段特征是虚构事实和真相,目的是为了“骗你上当”。(3)心理状态不同。敲诈勒索罪要求使他人心理恐惧,被迫交出财物;诈骗罪要求使他人产生错觉,误以为真,“自愿”交出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目前,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是行为犯,并以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法定之“数额较大”为构罪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数额较大”起点为1000元至3000元。敲诈勒索不属于结果犯,也就是说不以勒索实现为要件。也就是说他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认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如果其威胁或要挟手段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小的,不以犯罪论处。

相关案例

2023年4月,韩国籍男子李某某伙同他人,将甲基苯丙胺稀释注入饮料诱骗10余名韩国在校中学生饮用,事后以吸毒为由威胁敲诈学生家长。李某某因涉嫌向未成年人提供毒品、蓄意勒索罪等罪名被韩国警方通缉。韩国警方同时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对李某某发布红色通报。同年12月,吉林省公安机关将藏匿于中国的李某某抓获,并移交给了韩国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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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淄博市西山村进行旧村改造,宋业全、宋业国兄弟家的老宅被拆除。宋家兄弟称,其房屋拆除前未签订拆迁协议。事后,村里开具证明,给予宋家4000多元补偿。但宋家兄弟认为补偿面积与实际不符,少了130多平方米,且补偿仅针对地上建筑,未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多年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20年,宋家兄弟与时任淄博市淄川区城南镇西山村党支部书记宋某签订《宅基地补偿协议》,获得180万元款项。宋家兄弟始终认为这是“迟来的拆迁补偿”。2023年,西山村党支部书记宋某报案称被敲诈勒索,宋家兄弟被带走调查。法庭上,宋业国辩称,180 万元是西山社区对其老宅拆迁的补偿费,宋某自愿签订协议,自己既无强拿硬要,也无敲诈勒索,不构成任何犯罪。其辩护人提出,宋业国依据档案局存根确定老宅面积要求解决强拆问题,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不存在 “威胁”“要挟” 行为,款项是宋某代表西山社区与宋业国就老宅强拆事宜协商达成的结果,不构成犯罪。宋业全辩称,自己未参与强拿硬要或敲诈勒索,协议系宋某自愿签订,收到的 86 万元是借款,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认为,宋某向宋业国转账180万元补偿款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结果,宋业全没有寻衅滋事或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主观上没有无事生非、扰乱社会秩序或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宋业全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敲诈勒索罪。法院审理认为,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证据证实 1998 年拆迁补偿款已由二人母亲领取,且相关部门对其诉求已作出答复,但二人仍以举报、控告宋某相要挟,索要无中生有的拆迁补偿款,致使宋某因恐惧被迫支付180万元,二人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法院指出,依法举报、投诉违法犯罪行为是公民的权利,但不得以举报、投诉相要挟,借行使权利之名向他人勒索钱财。法院认为,宋家兄弟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宋业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宋业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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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4-02-29

两高发布司法解释加大敲诈勒索案件打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05-26

敲诈勒索罪的界定与处罚.河南省固始县法院网.2025-09-0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09-03

如何正确把握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广东法院网.2025-09-06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09-06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职业索赔 敲诈勒索违法行为线索的通告.偃师区人民政府.2025-09-06

“江南学院路毒品饮料敲诈勒索案主犯”,已移交韩国警方.新浪财经.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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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6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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