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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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领犯罪(white-collar crime),又称绅士犯罪、斯文犯罪,指受社会所尊重及具有较高的社会与经济地位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谋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法的犯罪行为。是从犯罪主体分类的角度界定的犯罪类型。

白领犯罪,最早由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一次演讲中提出。按照萨瑟兰在其1949年出版的《白领犯罪》中的定义,白领犯罪是由那些受人尊敬的居于社会高层的人,在他们的职业活动中所从事的犯罪行为。白领犯罪概念的提出,修正了传统犯罪概念以及传统犯罪观的缺陷,开辟了犯罪学研究的新领域,拓展了传统犯罪学的研究范围。这一概念逐渐成为社会学、犯罪学及刑法学的专业术语。美国国会在其1979年制定的《改进司法体系管理法令》中,第一次给白领犯罪即经济犯罪下了一个官方定义:白领犯罪是一种或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避免付出或损失金钱财物,非法获得金钱财物,或者取得商业上或个人的利益的行为。

白领犯罪包括4个基本要素:①行为是破坏法律的犯罪行为。②行为人具有较高的社会与经济地位。③行为通常以欺诈等方式在行为人的职业领域或职业活动中实施。④行为会对行为人的职责造成损害。白领犯罪的智能手段,职务依托和贪利目的构成了白领犯罪的三位一体。白领犯罪的主要特点有智能性、职务性、复杂性、隐秘性、非暴力性等。白领犯罪的表现形式具有自身的阶层属性,包括协议压价、欺诈、贪污、偷税漏税、损害信托原则、行贿受贿、在广告和推销中弄虚作假、操纵股票交易等犯罪。

名词定义

白领犯罪,最早由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在一次演讲中提出。按照萨瑟兰在其1949年出版的《白领犯罪》中的定义,白领犯罪是由那些受人尊敬的居于社会高层的人,在他们的职业活动中所从事的犯罪行为。

“西方社会对企业中不需做大量体力劳动的工作人员重武器,又称白领阶层。”可以理解为,早期根据公司职位高低,以衬衫颜色划分,穿白衬衫一般多为领导,定义为“白领”,蓝衬衫多为普通工人,定义为“蓝领”。这种划分在早期的发达城市随处可见,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快速发展,在市场经济社会快速转型这一阶段,国家、社会、企业的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等成为新兴白领。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党群组织负责人、企事业单位主要控制人、负责人,各知识领域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商业服务业人员也纳入白领阶层。

起源发展

著名犯罪学埃德温·萨瑟兰教授于1939年在向美国社会学协会的一次会长发言中创造了白领犯罪这个新词,他认为白领犯罪是指一种由具有体面的社会地位和很高的社会身份的人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萨瑟兰的定义从犯罪主体上来研究白领犯罪的原因,同时也指出了其基本的行为特征,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当然也对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萨瑟兰因而成为公认的现代经济犯罪研究的先驱者。学者们通常认为,萨瑟兰的定义包含以下五个基本要素:(1)该行为是犯罪;(2)行为人具有体面的社会地位;(3)具有很高的社会身份;(4)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实施;(5)侵害了委托信任关系。在萨瑟兰之后,这个概念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几经扩展,广义的白领犯罪将高智能犯罪、法人犯罪甚至法人的某些违法行为涵盖其中。

为了统一认识,协调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经济犯罪的斗争,美国国会在其1979年制定的《改进司法体系管理法令》中,第一次给白领犯罪,即经济犯罪下了一个官方定义:白领犯罪是一种或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避免付出或损失金钱财物,非法获得金钱财物,或者取得商业上或个人的利益的行为。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化改革,高级别官员和企业高层中贪腐案件的频发以及网络犯罪、法人犯罪的兴起,使得白领犯罪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当今全球化金融和执法环境下,国际性白领犯罪更是呈现出极其复杂的态势。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一问题,2015年11月19日至20日,由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和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部(AmericanBarAssociationCriminalJusticeSection)主办,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联合主办,法制日报社上海市法学会共同指导的“白领犯罪国际研讨会”在上海浦东丽思卡尔顿酒店召开。

基本要素

通常认为,白领犯罪包括4个基本要素:①行为是破坏法律的犯罪行为。②行为人具有较高的社会与经济地位。③行为通常以欺诈等方式在行为人的职业领域或职业活动中实施。④行为会对行为人的职责造成损害。

传统的犯罪学理论主要围绕穷人犯罪、街头犯罪、底层社会的犯罪展开,似乎犯罪只是底层社会而非中上社会的问题。这种研究不仅造成学术视角上的偏颇,更对社会对犯罪的看法以及相应社会对策的制定造成了不当影响。事实上,犯罪在社会的中上阶层同样存在且危害巨大,但这部分犯罪却由于法律制度设计及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而较少遭到追诉,这当然会导致法律的不公正。白领犯罪概念的提出,修正了传统犯罪概念以及传统犯罪观的缺陷,开辟了犯罪学研究的新领域,拓展了传统犯罪学的研究范围。这一概念逐渐成为社会学、犯罪学及刑法学的专业术语。

不过,萨瑟兰的白领犯罪概念局限于个体在其职业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限制了该理论对当代危害日盛的法人犯罪的研究。同时,由于萨瑟兰试图用单一理论解释包括街头犯罪和白领犯罪在内的所有犯罪,这又使其对白领犯罪的解释过于注重个人因素,而对结构性因素有所忽略。为适应社会的发展以及犯罪的变化,白领犯罪的概念处于被不断重新界定的过程之中。譬如,H.伊德尔茨就认为,白领犯罪是“一种或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避免付出或损失金钱财物,非法获得金钱财物,或者取得商业上或个人的利益的行为”。这些概念逐渐突破了萨瑟兰对白领犯罪主体的限定,使得之后兴起的法人犯罪(经济犯罪)、计算机犯罪也能为白领犯罪概念所容纳。

表现形式 

人员表现

白领犯罪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为社会所尊重者所为的破坏刑法的行为。

(2)行为人大多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有的人则为商界代表人物。行为人往往利用其社会经济地位和职务之便以及由此形成的信誉和声望实施犯罪行为,故通常情况下违法行为会造成对职责的侵犯。

(3)违法行为是在行为人职业领域中或职业活动中实施的。这样,犯罪一旦实施,不易察觉,很难侦破。

犯罪形式

白领犯罪具体表现形式是有自身的阶层属性,包括协议压价、欺诈、贪污、偷税漏税、损害信托原则、行贿受贿、在广告和推销中弄虚作假、操纵股票交易等犯罪。在以金融和信贷为基础的现代工业化社会,白领犯罪人多利用其有利的职业地位,以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的居多,主要表现为以下4种类型:

(1)非经许可的竞争协议,破坏竞争和价格法规,破坏出版权和商标权;同开发和建设有关的欺骗行为,生产竞争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舞弊行为和不合法的破产声明。

(2)欺骗性大拍卖,欺骗性地获得住宅或别墅。

(3)破坏青年保护法和劳动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仿制食品和工业品;破坏环境利用和环境保护地。

(4)逃避支付税金、关税和捐税、海关犯罪以及用欺骗手段获得信贷和贿赂。

主要特征

白领犯罪,是从犯罪主体分类的角度界定的犯罪类型,智能手段,职务依托和贪利目的构成了白领犯罪的三位一体。白领犯罪涵义丰富,特点鲜明,原因复杂,不易被发现和查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往往较大,应准确地针对其特点,理性地采取多种措施予以应对防控,以智能型的手段对付智能型的白领犯罪是刻不容缓的重大选择。

白领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它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

智能性

白领犯罪一般表现为较复杂的智能型犯罪,白领犯罪主体层次较高,职业化,智能化特点突出。白领犯罪的主体大多受过良好的正规高等教育,具有丰富的经济、金融、财税、会计或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具有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职业、专长在自己熟悉的领域中进行犯罪,有的甚至借助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据统计,中国金融计算机犯罪案件每年以30%速度增长,河北省任丘市人民银行联合会计杨淑华,利用计算机程序缺陷连续作案5年,窃取现金1500万元。

职务性

白领犯罪是白领以负有某种公务的身份从事经济活动时,违背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犯下的罪行。他们利用职务的便利以及资源优势,以合法的形式作掩护,预谋策划,相互勾结,权钱交易。如在金融领域,金融系统计算机管理的金融数据就是无现金的金库,由于金融行业在实现电子化、信息化的同时,网络监督机制没有及时建立完善,使得犯罪分子利用所管理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在的缺陷大肆作案且不留痕迹,而白领人所实施的伤害、抢劫、杀人、放火、强奸等罪不属于白领犯罪。

复杂性

白领犯罪发案的部门多,涉及的范围广,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且具有行业的特点,多与其他犯罪交织,造成的后果一般较为严重。由于作案时间长,涉及人员复杂,给侦办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特别是多数金融犯罪案件中的集资、贷款诈骗案件和走私犯罪案件,跨年甚至数年前的案件占很大比,,案件潜伏时间长,难以及时发现,待这些案件发案后,犯罪分子或早已逃匿,或赃款已被隐藏,尤其是一些犯罪分子作案得逞后,迅速将赃款转移到境外或直接携款潜逃境外,使案件的调查取证、抓捕涉案人员、追缴赃款等工作困难重重,造成侦查工作被动。

隐秘性

白领犯罪人或具有一定的职权,或具有娴熟的业务技能,他们的这种特殊社会地位和专业素质,使犯罪主体所采用的犯罪手段与其它刑事犯罪相比具有更大的隐蔽性,比如他们活动能力强,活动范围广,社会关系多,内外勾结,上通下达,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而且往往利用职权干扰侦查活动,不易被查处;再如他们凭借日趋高技术化的作案手段,往往物证较少,言辞证据、文书证据缺乏,越来越多的白领犯罪人开始注重包装、掩饰自己,迷惑别人。

腐蚀性。

白领犯罪一般不对人身产生即时的可辨认的威胁,但它极大地扰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败坏了人们遵循的道德标准,腐蚀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使公众产生信任危机。所以,它造成的损失比一般犯罪大,必须清醒认识。

非暴力性

白领犯罪一般无直接具体的受害人,不打斗,不流血,不易引起社会公众对它的警觉和愤恨,但一般规模较,数额较高,危害广,影响极大。

成因分析

在美等西方国家,白领阶层主要被认为是由传统中产阶级,如小农场主、小商人、经营加工、地产、营销和金融的乡镇企业家演变而来,主要从事非直接生产性的行政管理工作的中产阶级,以身着白领服装为特征,因此又称 “绅士犯罪” 与 “斯文犯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白领阶层人数增加较快。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商务活动的出现,白领犯罪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发展与稳定的一个主要因素。

相关概念

蓝领犯罪 (蓝色Collar Crimes),“白领犯罪” 的对称。指处于社会下层地位的、直接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实施的各种犯罪。这一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犯罪社会学家萨瑟兰 (H.E.Suther-land) 提出的。相对于白领犯罪而言,蓝领犯罪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 蓝领犯罪行为人主要属于社会下层人员,社会政治地位、经济地位、文化程度均不高,通常衣着蓝领工装从事体力劳动,故称为 “蓝领犯罪”;(2) 蓝领犯罪行为人在自我感觉上具有较强的 “不法意识”;(3) 蓝领犯罪大多数与行为人所从事的职业无关;(4) 蓝领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往往相当严重,因而在西方国家,蓝领犯罪是法律主要惩治的对象,而白领犯罪则很少被国家司法机关以强制手段予以追诉与审判。

白领犯罪与蓝领犯罪二者具有相近的 “犯罪价值观”,所不同的是前者在自身感觉上具有较弱的 “不法意识”,不承认其行为是犯罪,他们大多自称为追求利润的工商业者而不是罪犯,相反,后者在自我感觉上具有较强的 “不法意识”,大多数均自认为是罪犯;另外前者很少受到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追诉与审判,或者通常受到行政处分或宽大的刑事判决,而后者原则上大多数会被国家刑事司法机构以强制手段加以追诉和审判,并付诸执行。不过,随着白领犯罪的日益增加,各国刑事司法机关开始重视这一危害极大的犯罪,并积极采取措施以控制和减少其发生和蔓延。

犯罪类型

美国的白领犯罪类型

白领犯罪的类型界定在美国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虽然美国司法部的文献认可了白领犯罪,但是却没能概括出一个符合白领犯罪定义的具体犯罪名细。即便如此,学者们也没有放弃对白领犯罪的类型界定,且在此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研究。

萨瑟兰在提出 “白领犯罪” 概念时,将以下几类犯罪列入白领犯罪范围:1. 贸易限制行为;2. 虚假广告;3. 侵犯知识产权行为;4. 不正当劳工实践;5. 回扣;6. 金融欺诈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行为;7. 战争犯罪;8. 环境污染。值得注意的是,萨瑟兰虽然使用了概括性的术语 “白领犯罪”,也列举了白领犯罪的具体类型,但其分析实质上还是集中于组织犯罪和公司犯罪。继此之后,克林纳达和奎尼(Clinard & Quinney)于1973年提出了一种影响深远的分类,在 “雇佣关系的本质” 基础上采取类型化的方式,将白领犯罪划分为职业犯罪(occupational crime)和公司犯罪(corporate crime)两大类。与之类似,也存在将白领犯罪分为组织犯罪(organizational crime)和个人犯罪(individual crime)的分类方法。两种分类方法虽然突破了从具体行为出发的归类方式,但却与白领犯罪的范围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与交叉,既不能概括全部的白领犯罪,也存在不属于白领犯罪范围的具体行为,因此存在一定的缺陷。

美国犯罪学家弗雷德里奇(D. O. Friedrich)在广义定义基础上,也采取了区别于基于具体行为的分类方式,将白领犯罪分为原生型白领犯罪(cognate forms of white collar crime)、混合型白领犯罪(hybrid forms of white collar crime)和边缘型白领犯罪(residual forms of white collar crime),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但是,此种分类不恰当地扩大了白领犯罪的范围,将白领工作者实施的普通犯罪也涵盖进去,导致难以划分白领犯罪与普通犯罪的界限,反而带来了更大的困扰。

前文提到,伊德尔赫茨提出了非常具有代表性的白领犯罪概念并被美国官方机构采纳而成为当时的官方定义。同时,伊德尔赫茨在其提出的概念基础上将白领犯罪划分为四种类型,成为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类型划分方式,具体包括:个人犯罪(个人在非商业环境下实施的以获取个人所得为目的的行为);违反信任犯罪(在政府、企业工作的或者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在职业过程中实施的违反雇主或客户信任的犯罪,如贪污、商业贿赂、回扣等);商业犯罪(偶然发生在企业运营发展中的犯罪,但并不是企业的主要商业目的,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食品和药物违法等);欺诈行为(以实施白领犯罪为主要商业目的,如预付款欺诈等)。

中国的白领犯罪类型

中国台湾地区学者孟维德将犯罪行为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公司犯罪、职业上的犯罪、政府犯罪、混合型白领犯罪和残余型白领犯罪。这种分类方式建立在广义白领犯罪概念的基础上,尽可能涵盖了白领犯罪的各种行为方式。但同时,由于遵循多重分类标准,这五种分类之间又存在重叠,导致类型划分存在模糊不清的缺陷。

我国有学者在论述白领犯罪分类时,认为以白领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性质为标准,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白领犯罪的调整范围,可以将白领犯罪划分为以下五大种类:贪贿型、渎职型、经济型、妨害型和侵权型,分别对应我国《刑法》第八章、第七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三章、第六章和第四章的具体犯罪。具体而言,贪贿型白领犯罪侵害的是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代表的白领的职务廉洁性;渎职型白领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经济型白领犯罪滥用的是经营管理权,侵害的是我国的经济秩序;妨害型白领犯罪滥用的是社会管理权,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侵权型白领犯罪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

也有学者在论述白领犯罪分类时,依照所处职能部门分类,将白领犯罪分为商业部门的白领犯罪和政府部门的白领犯罪,其中商业部门的白领犯罪还可以分为采取非法手段为自己骗取钱财和主要为促进自己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达成目的而采取的非法活动以及各类公司和其他组织的种种非法活动。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我国学者对白领犯罪的分类存在很大的差异。相比而言,基于概括白领犯罪大部分特征的概念,从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性质出发并结合现有刑法规定将白领犯罪划分为贪贿、渎职、妨害、经济、侵权五大类更为科学。

综合比较中美两国关于白领犯罪的概念界定和类型划分可以发现:中美两国在白领犯罪的概念问题上存在相对较多的共通之处,关注的焦点基本都集中在行为人的社会特征、行为发生的情境、行为的方式和行为的目的等方面。美国是最先研究白领犯罪的国家,因此其研究相对比较深入。我国白领犯罪研究起步较晚,基本上还是以美国及其他国家的研究成果为基础进行的,所以没有跳出既有研究范围实属正常。在白领犯罪的类型划分问题上,美国学者及研究机构更加倾向于从 “基于行为的定义方式” 出发,根据不同的具体行为划分不同的犯罪类型,但是由于行为复杂多样难以把握,所以并不能形成统一的类型划分。我国学者在类型划分上大多也从行为方式出发,不同的是我国学者将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在理论研究之中,以刑法为依托根据法益区分不同的行为类型,因此总结出了独具特色的类型划分方式。

概言之,中美两国白领犯罪的概念和类型既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关于中美两国白领犯罪刑适用的比较,只能在二者共通的基础上进行。虽然具体类型划分不同,但是一些特定类型的犯罪却是两国都高度关注的对象,腐败犯罪便是适例。腐败犯罪是目前引起全球性关注的话题,也是中美两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困扰,是中美两国刑法学研究的重点。同时,腐败犯罪也是白领犯罪的典型类型,所以下文将以腐败犯罪为例分析两国关于白领犯罪刑罚适用的异同。

犯罪防治

预防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犯罪的可预防性,正是由于犯罪产生的一般规律揭示了犯罪的可预防性,预防犯罪的目的才不是纯粹的乌托邦,而是通过人们的积极努力来实现的目标。白领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犯罪,犯罪行为人除依靠个人力量外,还需要利用经济或社会资源甚至政治权力,以实现其计划或扩充其犯罪成果。重大的白领犯罪案件一旦案发,加上传播媒体的广为报道,还可能引起经济波动甚至群体性事件。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以电脑及国际互联网络为主要载体的高科技,资讯手段的逐步普及,传统上以暴力或恐吓等手段谋取财物的犯罪行为,逐渐会与白领犯罪的行为方式相接近,导致白领犯罪将成为未来主要犯罪类别之一。在白领犯罪范畴内讨论高技术犯罪,对社会来说最重要的一条是认识到高技术犯罪的特殊主体乃掌握现代科技的一些人,掌握现代科技的人通常被看作人才或者是社会的栋梁,能把高技术犯罪的社会控制简单地归结于立法或制定法律对策。可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治。

(一)掌握法制和舆论工具,前移预防白领犯罪的端口。要普及和提高社会大众对白领犯罪的认知能力,自觉抵制该类犯罪的发生,在中学、大学关于法律知识的教材中增设白领犯罪的概念、特征、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可使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意识到现实中白领犯罪的存在,增强其今后的识别判断能力。在公司、企业等易发白领犯罪的单位内部,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大力弘扬企业伦理。同时,要及时报道典型的白领犯罪案例,使该类犯罪受更广泛的认知、了解和谴责,培养普通公民守法的自觉性,及时制止和震慑白领犯罪者。

(二)完善监督和监控措施,扼住制约白领犯罪的咽喉。立法上,要对白领人员的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建立对他们的财产实行必要的监控制度,提高透明度,要制定和完善规范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条例,尤其是完备的会计法规、银行法规、税务法规和公务员规范。对白领犯罪要适当增加起诉和定罪的数量,加重处罚。

(三)进行软件和硬件升级,优化打击白领犯罪的平台。要充分利用局域网络优势,在公安经侦部门与金融、工商、税收、证券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建立白领违法、犯罪者的信息资料库,以实现资源共享,有针对性地预防和及时查缉白领犯罪者。有关执法部门应逐步开发和使用白领违法、犯罪者的信息系统,每发生一起案件,办案人员应及时录入系统中,并且定期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总结,摸索其规律、特征,便于有关部门查询调用,这是防治白领犯罪所必需的基础工作。

(四)建立悬赏和举报机制,激活告发白领犯罪的民心。普通民众的漠然态度是导致白领犯罪的一个外部因素,因此,有必要唤醒民众,激起民众的舆论,共同打击白领犯罪。激发知情人员告发白领犯罪者,协助公安机关早日将犯罪嫌疑人缉拿归案,尽量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在我国虽然尚无奖励机制方面的立法,但在实践中却是存在的,比如悬赏提供犯罪线索、举报有奖、竞标破案等做法与奖励机制实际是同出一辙,实践中的运用也说明了该机制运行的可行性。

(五)确保意识和力度到位,追缴打击白领犯罪的赃物。白领犯罪者一般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和逃避打击能力,具有案发后潜逃快,挥霍、转移赃物快,毁灭罪证快等特征,因此要依法准确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将全力追赃作为侦破白领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坚决克服难追畏追和厌追的情绪,竭尽全力追赃,及时切断犯罪者的退路,最大限度地挽回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所得、退赔款物等应作为证据调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冻结或者依法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没收。

(六)密切警务和国际合作,扩大打击白领犯罪的战场。经侦部门之间以及经侦部门与相关警种之间,与其它执法部门之间都要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努力实现协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针对白领犯罪日渐突出的国际化趋势,要加强国际警务合作与交流,积极与国际刑警组织、涉案国警方开展联合侦查、协查、交流犯罪情报、传递法律文书、通缉和缉捕入境逃犯等警务合作,尽最大努力克服办理跨境犯罪的时空障碍,提升防治白领犯罪的效率和质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

刑法

中国《刑法》关于腐败犯罪的规定集中在第八章,这里选择最具代表性的贪污罪、行贿罪和受贿罪略作阐述。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贪污罪不再以具体数额来划分处罚档次,转而以 “数额 + 情节” 的方式区分不同的处罚力度:

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刑法修正案(九)》还规定了对贪污罪的从宽处罚规定以及被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的终身监禁制度。受贿罪的处罚依照贪污罪的规定进行,因此相应地也修改为以上三个量刑档次,同时适用从宽处罚和终身监禁制度。

知识产权

202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

《解释》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升档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据《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同时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完善刑事法国网球公开赛,加强对商业秘密刑事保护。本罪系行为犯,不要求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前述《解释》规定了该罪升档量刑标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情形等保持一致,确保两罪定罪量刑的有效衔接。

洗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判委员会第1880次会议、2024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他人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洗钱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条  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资金账户等异常情况,结合行为人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供述和辩解,同案人指证和证人证言等情况综合审查判断。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认作该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

第四条  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多次实施洗钱行为的;

(二)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

(三)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次以上实施洗钱犯罪行为,依法应予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洗钱数额累计计算。

第五条  为掩饰、隐瞒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拍卖、购买金融产品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储值卡、黄金等贵金属等方式,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证券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七)以其他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六条  掩饰、隐瞒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或者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认定洗钱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一)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的;

(二)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逃匿未到案的;

(三)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证据证明上游犯罪确实存在,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而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实施相关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发展过程中,该组织及组织成员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全部财物、财产性权益及其孳息、收益。

第九条  犯洗钱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判处一万元以上罚金;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罚金。

第十条  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洗钱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上游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同时废止。

美国

在研究纽约州腐败犯罪的刑罚适用之前,需要先明确《纽约州刑法典》中关于犯罪等级的规定及其相应的刑罚处罚。《纽约州刑法典》将重罪分为五个等级(Class A Felonies ~ Class E Felonies),一级重罪最为严重,五级重罪最为轻缓。其中一级重罪又分为一类一级重罪(Class A - I Felonies)和二类一级重罪(Class A - Ⅱ Felonies)。轻罪有一级轻罪(Class A misdemeanors)、二级轻罪(Class B misdemeanors)和其他轻罪(Unclassified misdemeanors)三种分类,罪行较重罪相对较轻。

监禁刑是最为主要的刑罚种类,各级罪行对应不同的监禁刑期。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终生监禁不得假释(life imprisonment without parole)、确定刑期监禁刑(determinate sentence)、和四、五级重罪选用的确定刑期监禁刑(definite sentence)之外,其余的重罪都需要由法院判处不定刑期监禁刑(indeterminate sentence)。轻罪不适用不确定刑期,需由法院判处确定刑期监禁刑(definite sentence)。值得注意的是,determinate sentence 和 definite sentence 均为确定刑期的监禁刑,二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对应的犯罪等级和类型不同。一般来说,determinate sentence 只适用于暴力犯罪,而 definite sentence 则适用于需要判处监禁,但不足以适用更为严厉的 indeterminate sentence 和 determinate sentence 的四、五罪重罪和轻罪。所以,虽然二者均未确定刑期监禁刑,但 determinate sentence 的严厉程度要显著大于 definite sentence。

此外,罚金刑也是重要的刑罚处罚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重罪的罚金刑适用有三种情况:1. 不超过 5000 美元;2. 犯罪所得的 2 倍;3. 若触犯第 220 条、第 221 条规定的犯罪,则从三级重罪到一级重罪分别对应不超过 1.5 万美元、3 万美元、5 万美元和 10 万美元的罚金。同时,罚金的适用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所得、经济实力、对被害人的影响等情况。轻罪的罚金刑适用也有三种情况:1. 一级轻罪不超过 1000 美元;2. 二级轻罪不超过 500 美元;3. 其他轻罪视具体情况而定。

《纽约州刑法典》中关于腐败犯罪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其第 200 条和第 496 条。与我国的腐败犯罪不同,《纽约州刑法典》规定的腐败犯罪以各种各样的贿赂犯罪为主,其他相关犯罪相对较少。第三章第六节规定了违反公共管理的犯罪,其中第 200 条规定了关于公务员的贿赂犯罪及其相关犯罪(bribery involving public servants and related offenses)。行贿和受贿是最为典型的犯罪形式。行贿罪是指给予、提供或者同意给予公务人员一定的利益,并达成一致意见以至于影响公务人员的投票、决定、判断行为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行为,分为一级行贿、二级行贿和三级行贿三个等级,分属二级、三级和四级重罪。二级行贿在三级行贿的基础上要求给予、提供或者同意给予的利益价值超过 1 万美元,一级行贿则要求对公务人员在关于第 220 条规定的一级重罪的侦查、逮捕、起诉、监禁过程中的行为产生影响。与之对应,受贿罪是指公务人员接受、索要或者同意接受一定利益,以至于其投票、决定等受到影响的行为,其同样也分为三个等级,分属二级、三级和四级重罪,具体情节划分与行贿罪一致。此外,还规定了提供非法报酬罪与收受非法报酬罪、基于公共事务的行贿和基于公共事务的受贿、为渎职行为提供报酬罪与基于渎职行为收受报酬罪等犯罪,其中罪行最轻的属于一级轻罪,最重的属于三级重罪。

第四章规定的是公共管理,其中第496条规定了贪污犯罪(corruption),是指公务人员或者在其职务过程中,故意采用欺诈等方式从州、政党分支机构、政府机构获取财物、实质服务和其他资源的行为。根据获取财产价值的不同,贪污犯罪划分为四个等级:四级贪污,无数额要求,属五级重罪;三级贪污,数额在 1 千美元以上,属四级重罪;二级贪污,数额在2万美元以上,属三级重罪;一级贪污,数额在10万美元以上,属二级重罪。同时,还规定了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其他犯罪(如轻度盗窃、重度盗窃、诈骗等)的情形,并明确其处罚应当在其他犯罪基础上提升一个量刑档次。

相关案例

全国公安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按照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连续组织开展系列专项行动,依法严打民企内部腐败犯罪,严惩一批犯罪分子,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斩断一批非法利益链条,为受害企业挽回大量经济损失,切实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秩序。2025年7月14日,公安部公布5起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杨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经查,2011年至2024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杨某担任某科技公司客户经理,利用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系统漏洞,为自己实际控制账户进行虚假充值,随后操纵关联公司向电子商城提供货品,使用其虚假充值的账户在电子商城消费,通过此种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财产13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杨某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4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依法立案侦办吴某等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经查,自2018年4月至2024年5月,犯罪嫌疑人吴某、刘某麟在担任某科技企业采购总监、高级采购工程师期间,利用可指定配件供应商及下发订单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供应商负责人董某、刘某雨、殷某贿赂款共900余万元。作为回报,吴某、刘某麟向上述行贿方下单共640余笔,总金额逾1.9亿元,采购单价高于市场价6%至12%不等。同时,在明知部分配件性能不达标的情况下,吴某、刘某麟仍采取默许、放任等方式,纵容不合格产品流入公司采购范畴,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极大损失。吴某、刘某麟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4年7月,常熟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冷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案。经查,自2022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冷某、李某、顾某等人利用在该企业制样车间工作的职务便利,与货运公司林某等人及供货商闫某等人(另案处理)共谋,在对企业所采购的焦炭、煤炭质检过程中,违反规程擅自调换检测样品,人为调整影响焦炭、煤炭相关数据指标,致使质量不达标的焦炭、煤炭进入生产环节,导致该企业损失3500万元。冷某、李某、顾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4年6月,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立案侦办靳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经查,2016年至2021年,犯罪嫌疑人靳某在任职某企业期间,利用担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备用金”“业务费”“出差费”等名义侵占公司资金870余万元。此外,靳某还通过伪造董事会决议、委托付款说明等虚假文件将受害企业应收款项990余万元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占为己有。警方已将靳某抓获归案,挽回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案件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4年7月,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分局依法立案侦办陈某骅涉嫌职务侵占案。经查,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骅在担任山东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时,利用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某投资项目过程中,虚构该公司在项目中总投资4000万元、但实际投资只有2000万元的事实,随后将总投资中的2000万元占为己有,并用于购买多处房产。案发后,陈某被抓获归案。2025年2月,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对陈某骅作出有罪判决。

2022年8月,被告人孙某东接受境外人员委托,为其有偿提供某科技公司新能源电池的商业信息。孙某东经与被告人罗某商议,罗某以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从某科技公司相关人员处获取该公司关于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商业信息,孙某东提供给境外人员。孙某东收取报酬11万余元,将其中7万元支付给罗某。2023年4月,罗某直接接受该境外人员的委托,再次提供某科技公司商业信息并收取报酬10万元。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孙某东犯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东、罗某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的新能源电池研发数据、未来产业布局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罗某、孙某东构成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并被判处刑罚。

相关数据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三年间,共有企业犯罪案件6828起,涉案企业家达6892人。其中,908起属于国有企业犯罪案件,占比13.30%;民营企业犯罪案件5920起,占比86.70%;国有企业家涉案人数841人,占比12.20%,民营企业家涉案人数高达6051,占比87.80%。

2016—2018年期间,企业家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其中,2017年的犯罪案件增长迅猛,将近达到2016年犯罪案件的两倍,而2018年的增长速度相对前一年较为平缓。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涉案人数总体都多于国有企业。从政策上分析,民营企业相对门槛低,民营企业数量总体大于国有企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民营企业拥有较为庞大的犯罪基数。图表中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国有企业犯罪案件、国有企业家犯罪人数增长速度相对前一年呈现出负增长。

发展挑战

国际

白领犯罪作为一种高智商犯罪,犯罪人除依靠个人力量,还需要利用经济或社会资源甚至政治权力,以实施犯罪或扩大犯罪成果。白领犯罪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导致执法者在查处犯罪的过程中面临着严峻挑战。为了应对电子证据、企业违法犯罪中个人问责、证券犯罪的查处模式和国际司法协助等一系列普遍性的执法难题,各国都采取了具体的措施以遏制白领犯罪的蔓延。

对于通过电子技术实施的白领犯罪,执法者在查处过程中所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电子证据。其来源的特殊性以及存储的短暂性加大了执法者取证和保全的难度。美国司法部助理检察长凯瑟琳•R.豪恩(Kathryn R. Haun)表示,在境外调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复杂且冗长的程序通常需要几年才能完成,而电子证据的保存期限通常较短,例如在某些国家IP地址记录超过三个月就会被自动删除。现今多发的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白领犯罪都涉及大量的数字化信息,因此如何快速获取境外电子证据是执法过程中亟须解决的一大问题。凯瑟琳•R.豪恩认为各国应在司法程序上加大合作力度,形成双向法律支持,缩短审批流程所需时间,以实现境外电子证据的快速获取。由于电子证据的开放性,其极易被人为地篡改或伪造,因此如何审查电子证据也成为法院面临的难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庭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权限的暂行规定余剑强调应确立电子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规则,例如原始储存介质规则、技术规范规则等,严密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确保电子证据真实地发挥作用。

在企业违法犯罪中加强个人问责已经成为美国司法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耶茨备忘录提出的六大步骤也在实践这一趋势。如果企业希望司法部考虑其合作态度,就必须向司法部提供实施违法行为个人的全部相关事实。该指令明确要求企业在进行内部调查时要具体识别涉及案件的个人,并及时向执法者提供信息。美国副总检察长徐胜熙(Sung一Hee SUH)阐述了耶茨备忘录这一政策的制定目的,即促使司法部调查并起诉企业违法犯罪中应负刑事责任的个人。企业是通过个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司法部长期以来都致力于追责企业中具体的决策者。企业仅提供破解案件的信息而不涉及具体个人的,司法部将不予确认其合作信用。为激励企业积极配合调查,司法部还公开各类案件信息以加大执法透明度,让企业能够有根据地考量自主披露违法犯罪行为后所获得的量刑上的从宽处理。司法部这一系列新政策推进必将有助于侦破案件、增进问责并实现司法公平的核心使命。

证券犯罪作为高智能型的白领犯罪,是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和虚假陈述等犯罪形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我国金融证券业的良性发展,也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消极的影响。我国对证券犯罪的查处是采用“集中化的线性查处模式”,即行政稽查与刑事侦查的集中以及行政稽查的层层汇报模式。在该模式下,涉案当事人往往在稽查流程中就知道哪些行为和人员会涉嫌犯罪,从而实施销毁证据、串供、作伪证等不法行为,增加案件进人刑事司法程序的难度。另外,行政稽查和刑事侦查的相互独立性也带来了重复调查问题。[1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金融检察处处长肖凯指出,为解决这一难题,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首设金融检察处以预防和惩治金融、证券犯罪,并积极探索专业化工作模式,将检察机关分散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进行整合,使得金融检察处有权进行起诉、批捕、采取预防措施并对新的类案进行研究。因此,整合后的金融检察作为金融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金融交易行为、形成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起着重要作用。

日本原检察总长原田明夫在本次会议的致辞中所说:“白领犯罪是手中有权力的人实施的犯罪,对所共同构建的社会有着更强的摧毁力。”因此全力应对白领犯罪的执法挑战对我国建立公平、有秩序的社会共同体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商业贿赂成为大多数跨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工具,台下交易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这些严重的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平、积极的国际贸易环境,导致国际间商业贿赂不断蔓延。而企业在对员工实施境外贿赂行为开展调查的过程中,不仅要确定调查范围,还要考虑调查的国际性质和证据的保存措施等问题,如何开展国际性内部调查已经成为跨国企业所面临的现实性难题。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多重管辖主体,企业在调查后选择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对象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必须对多个国家有关信息披露激励制度的法律法规进行比较,并考虑各国监管机构的合作情况,以获得最大程度的宽大处理。

内部调查是企业完善合规管理的重要步骤,因此必须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并制定清晰的调查计划以精确调查范围,获取有效信息。美国德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卡里娜•特(Kareena Teh)指出,虽然通常情况下是由董事会对国际性内部调查进行监管,但由于董事会成员也可能牵涉其中,因此需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以保证调查的独立性。在调查过程中如何完整地保存证据也是调查的重中之重,毫无预告地突袭调查很可能导致不知情的员工销毁或破坏证据,美迈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麦当劳叔叔•郑(Ronald Cheng)认为适宜的做法是提前向员工说明调查情况,并联合企业相关部门封存服务器以获取并复制证据。

国际性内部调查的跨境性质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泄露国家秘密的风险,Debevoise&PlimptonLLP的合伙人菲利普•若里柯(Philip Rohlik)认为最谨慎的做法就是先进行相关性审查再开展国家秘密审查,在保障效率的同时将监管的风险降到最低。另外,企业应该在搜集数据的国家直接进行数据审查,实现数据本地化,以避免通过信息传输进行跨国数据审查造成合规上的复杂性。除了国家秘密,企业对于员工的暗中监察还存在侵犯个人隐私的可能性,对个人信息进行调查时必须按照合法程序,并依照当地的法律划定合法监察的范围。

中国

中国《律师法》38条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邹林林指出,律师的保密义务决定了其不能简单地提供全部文件以应对执法机构对企业提供相关信息的要求,为配合执法机构的调查,律师应该在提供信息前先评估所有文件,整理出执法机构可能需要且不涉及商业秘密和隐私的部分以配合调查。

对于跨境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开展国际性内部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控制事态的发展,在监管部门调查后才披露信息极可能导致监管部门的从严处置。为了获得执法机构的宽大处理,企业开展内部调查后披露相关信息成为必不可少的步骤。Borden Ladner Gervais LLP合伙人格雷姆•汉密尔顿(Graeme Hamilton)认为,在国际性的多管辖主体情况下,企业应该初步调查涉案主体、地区以及相关的监管机构等基本事实,并且确定是否有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强制披露义务。由于受到各国多家监管机构的共同管辖,企业选择披露对象就成为一大难题。日本亚太法协会原会长、Matsuo &. Kosugi Law Firm合伙人小杉丈夫表示在日本汽车配件垄断案中,由于涉及中国、欧盟韩国等多个国家及地区的监管,不同国家处罚的严苛程度就成为企业坦白以寻求宽大处理的重点考虑对象。信息披露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类型的调查中也存在不同的做法,因此选择信息披露的时点也需要具体分析。Quinn Emmanuel Urquhart Sullivan LLP合伙人塞缪尔•G.威廉姆森(Samuel G. Williamson)指出,在反垄断调查中,由于特赦制度的激励作用,企业会选择尽早披露以获得宽大处理,而在证券类调查中则通常需要至少三个月的自我调查期,之后才适合向执法机构披露。

国际性内部调查是跨国企业加强自身合规管理并获取宽大处理的重要措施,由于调查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因此需要更多地考虑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泄露以及证据的搜集和保存等细节问题。对于调查信息的披露,企业也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在维护企业名誉的同时配合执法机构以获取信任,最终达到有效控制事态发展的目标。

参考资料

论我国白领犯罪的特征及其防治.江苏法院网.2024-10-31

白领犯罪前沿问题.中国法学网.2024-10-31

“两高”司法解释:升档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量刑标准.光明网.2025-11-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11-22

公安部公布5起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典型案例.今日头条.2025-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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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62687
谢谢博主主的分享,期待更多精彩的比赛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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