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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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英文名:Close Relatives),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近亲属的范围界定在不同法律体系内有一定差异。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第2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近亲属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结婚是近亲属产生的基础,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因,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近亲属在监护义务、抚养、赡养义务、房屋优先购买权、人格利益及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医疗活动知情权以及继承权等方面均有不同的法律规定。

基本特征

结婚是近亲属产生的基础。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配偶关系。人的出生是亲属自然形成的重要原因。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以及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等其他亲属关系,是基于人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血缘是这类亲属关系的联系纽带。

拟制血亲是产生亲属的又一原因。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亲关系的人,通过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创设具有血亲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通过收养法律行为,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产生父母子女亲属关系;通过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法律事实,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法律关系。这类法律确认的血亲关系,为拟制血亲。

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法律范围

近亲属在民法体系、刑事法律体系、行政法律体系的范围内有一定差异,排序依次为刑法<民法<行政法。

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近亲属”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并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近亲属”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近亲属关系的发生

近亲属关系的发生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当事人之间产生近亲属关系。近亲属关系既可以因行为发生,如结婚行为;也可以因事件发生,如出生事实。

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出生是自然血亲发生的惟一原因,如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都以出生这一事件为发生原因。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的血亲关系同样是基于出生这一事件而发生的,不管生父是否认领,不影响非婚生子女与生父之间的血亲关系的客观存在。

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拟制血亲一般经过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收养法律行为的实施,使本来没有自然血亲关系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之间,发生父母子女拟制血亲关系。

配偶关系的发生。配偶是因结婚法律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亲属关系,结婚是配偶关系产生的惟一原因。在中国,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取得结婚证,才产生合法夫妻关系。配偶关系的发生,以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准。

近亲属关系的终止

近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近亲属关系终止。终止近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有事件和行为。

自然血亲关系的终止。自然血亲关系因死亡而终止。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和法院宣告死亡判决生效的时间是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自然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地解除,例如,收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虽然终止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其自然血亲关系并不终止,有关自然血亲方面的法律如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对其仍然适用。

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拟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外,还可因法律行为而终止,如解除收养关系。拟制血亲一方死亡以后,即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双方的身份关系并没有当然消灭。因法律行为人为地解除拟制血亲关系,则双方的身份关系消灭。关于拟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因死亡而终止的,以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为准;因法律行为而终止的,则以双方达成协议依法生效的时间、法院准予解除亲属关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准。

配偶关系的终止。配偶关系因婚姻的终止而终止。婚姻的终止有两种原因:一是配偶一方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二是因法律行为即双方离婚。婚姻因死亡而终止,终止的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身份关系没有消灭。自然死亡和判决宣告死亡生效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双方办理离婚登记而取得离婚证的时间、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均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法律效力

中国《民法典》中关于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规定。

监护义务

中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抚养、赡养义务

中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房屋优先购买权

中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因此,近亲属买房构成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人格利益及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活动知情权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近亲属”不包括公婆或者儿媳女婿。

继承权

中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区别是,家庭成员仅是近亲属中的一部分。家庭成员一定是近亲属,而近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参考资料

近亲属.公众号.2025-12-05

谁才是我的近亲属?《民法典》有了明确界定!.管城回族区法院网.2025-12-01

怎样正确理解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的概念.玉林师范学院组织部.2025-12-05

民法典·​条文解析(第1045条)| 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范围是什么.七一网.2025-12-01

每天学“典”法(四) | 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澎湃新闻.2025-12-05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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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62687
谢谢博主主的分享,期待更多精彩的比赛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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