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的一项罪名,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活动的具体表现包括:①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②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③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④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并且情节严重,即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2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该罪名规定于《刑法》第225条,该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活动,构成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五倍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四种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主要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经营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经营的专营、专卖的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如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经营金银、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棉花、农药等。专营、专卖物品和限制买卖物品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能出现变化。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颁发的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确认资格的文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中,由国家规定的,进出口产品时必须附带的由原产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和规范的发展,国家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或审批管理制度,这里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指的是现有的和将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林木采伐证、矿产开采证、野生动物狩猎证等等。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根据国家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国务院先后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开始对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等实行专业化管理。从事证券、期货业务,必须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从事保险业务,必须经保监会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果未经批准不得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这种行为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主要是生产、流通领域中。第二,这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规定为犯罪,即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也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是指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外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外汇指定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批准的具有从事外汇买卖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外非法购买和出售外汇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根据2010年5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五)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一、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六)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七)从事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2010年3月2日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法对《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请示》(闽检[2000]6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采取租用电信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注:表格中资料来源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1月31日最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第四条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或者非法买卖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12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且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2023年8月13日,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为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第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上述植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古树名木,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明知是非法采伐、毁坏的古树名木及其制品,涉案树木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根据涉案树木的树种、树龄以及历史、文化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走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十倍、五十倍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实施盗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从严把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林木权属存在争议,一方未取得采伐许可证自砍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巨大”。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所涉林木系风倒、火烧、水毁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等自然原因死亡或者严重毁损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从宽处理。
第七条 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明知是盜伐、滥伐的林木”,应当根据涉案林木的销售价格、来源以及收购、运输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等情节,结合行为人的职业要求、经历经验、前科情况等作出综合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但有相反证据或者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除外:
第八条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且依法应当追诉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采伐许可证,森林、林地、林木权属证书以及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文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以盗窃罪论处,在决定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和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对涉案林木资源的损害程度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动机、前科情况等情节;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行为,行为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积极通过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综合考虑涉案林地的类型、数量、生态区位或者涉案植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行为人获利数额、行为手段等因素,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三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十五条 组织他人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组织实施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受雇佣为破坏森林盗源犯罪提供劳务的人员,除参与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曾因破坏森林资源受过处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涉案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价值,可以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市场价格认定。
第十八条 对于涉案农用地类型、面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者其他林木的种类、立木蓄积、株数、价值,以及涉案行为对森林资源的损害程度等问题,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第十九条 本解释所称“立木蓄积”的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当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滥伐自己所有权的林木其林木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2018年1月至9月,林某甲以杭州市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未获得支付结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伙同林某乙、张某等人,以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为接口,自建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林某甲等人通过向他人收买、要求本公司员工注册等方式收集大量无实际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资料(包括工商资料、对公银行账户、法人资料等),利用上述资料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数百个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再将上述账户绑定在其自建的支付平台上,实现资金的非法支付结算。
上述非法“第四方支付”系统与境外赌博网站联通,协助资金支付转移。赌客在赌博网站点击充值后,赌博网站即向该系统发送指令,系统随机调用已接通的空壳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微信等账户,与赌客间生成一笔虚假商业交易(如购买电子书等),并给赌客发送收款码。赌客扫描收款码支付赌博资金,资金直接进入空壳公司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再转移到空壳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经过层层转账后,最终转入赌博平台实际控制的账户。林某甲等人以上述方法为境外赌博网站等非法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46亿余元。
西湖区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罪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对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七百万元不等。
2023年以来,许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收购雪茄后对外销售,销售卷烟价值共计25万余元。2024年6月,许某收购卷烟运输过程中被执法人员查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认罪认罚,主动向司法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涉案雪茄90余条、“华为”手机一部、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李某通过微信、快递等方式向吴某等人出售品牌电子烟烟弹、烟具等,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9万元。2023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在吴某承租的库房内起获李某交由吴某待售的电子烟1.5万余支。2月24日,公安机关在快递员处起获自该库房发货的电子烟2700支,均被扣押在案。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李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在案的电子烟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机关依法没收。
非法经营罪两种情形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1-26
【涉企法治宣传】民营企业常见刑事罪名之非法经营罪.平原县人民政府.2025-11-26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中国人大网.2025-11-26
涉非法经营罪70情形全梳理.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5-11-26
非法经营罪.中国大百科全书.2025-11-26
非法经营罪及司法解释.武义县人民政府.2025-11-26
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11-2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11-28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柴桑区人民政府.2025-11-28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11-28
【纪法提醒】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微信公众平台.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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