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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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英文名:unjustifiable self-defense),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1997年,《刑法》第20条中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2025年6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新增治安管理领域的正当防卫条款,规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处罚,该条款在防卫过当标准上与刑事领域形成“较大损害”与“重大损害”的区分。

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中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实质是防卫人虽然以防卫为目的,但防卫的行为显然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达到的限度,并因此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造成重大损害,是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重要因素。防卫过当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与故意伤害罪等四项刑事罪名。对防卫过当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的动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尽管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对于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该有的损害,主观上对自己制止和反击不法侵害的后果和行为疏忽大意或持有放任态度,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其他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很多。

名词定义

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从而使合法的防卫行为变成了不法的侵害行为,也使正当性的行为转化成非正当性的行为。所以,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和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制沿革

1979年,中国就确立了正当防卫规范。1997年,《刑法》第20条中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条件等,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2024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202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对77名被告人以正当防卫宣告无罪。报告明确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

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该条款虽未使用“正当防卫”的表述,但规定的是排除违法性事由,且与刑法第二十条表述相似,实为治安管理领域的正当防卫条款。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正当防卫条款具体内容上看,不法侵害的范围应是一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比较观之,两法正当防卫的区别在于防卫过当的成立条件——造成较大损害还是重大损害,以及防卫过当的责任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而包括防卫起因在内的其他要件并无区别。

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

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看其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

客体

防卫过当的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护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在这里,不法侵害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防卫对象,又是犯罪对象,中国法律支持对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权益造成必要损害的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同时不法侵害人还有他的合法权益,而这部分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防卫过当行为损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许可以反击,可以损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护的不允许损害的部分权益。因此,防卫过当也就是对不法侵害人的一种犯罪,只不过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防卫过当的客观方面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首先,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正确理解“明显”的含义,应具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第一,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范畴,例如,防卫人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杀死了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了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就应属于“明显”范畴。第二,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这主要应从防卫人所采用的防卫手段的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性质等因素对比来判断。另外,防卫过当的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防卫结果是否构成“重大损害”,是区分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主要因素,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是完全对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损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致人重伤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损害。

主体

防卫过当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个公民。《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说,防卫过当所构成的犯罪中,有已满16周岁的和已满14周岁的犯罪主体,但防卫过当的主体一般是已满16周岁的人,因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由于认识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确判断防卫过当这种犯罪行为的性质。

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是防卫人对过当结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防卫过当是一种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样,要求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关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说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认定范围

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的认定问题

认定侧重是否有严重损害结果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因防卫行为合理但损害结果重大而被判入罪的案例不在少数。《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见,《刑法》规定的防卫限度认定的标准有两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是,在司法法定中,出现严重损害结果时,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这一条件往往会变得无足轻重。以何某防卫过当被判故意杀人罪一案的判决书为例,在该案中,被害人先是持刀追杀被告人,后被告人捡到刀,在二人争夺刀的过程中,被害人被捅一刀后死亡。法院最终判被告人为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此案件中,被告人在面对持刀行凶时,用刀进行防卫的行为应在防卫的必要限度内,但因为造成了令对方丧命的结果,所以被判成防卫过当。诸如此类的社会案件有很多,而如此的判决结果也正反映了中国在司法认定时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普遍存在“唯结果论”。

罪过多被定性为故意,而非过失

在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的情形中,大多数被告人的罪过形式都被定性为故意犯罪,但是在防卫过当的案件中明显也存在着过失行为。从主观上看,防卫过当行为人的动机是正当防卫,从客观上分析,出于对防卫限度的错误认识、行为上的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结果,被判定成故意犯罪。但是,防卫人在主观意识上并不存在故意的想法,因而,这种状况应该被认定为过失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并没有被当作过失行为看待。

防卫不适时的标准难以界定

正当防卫是指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而对“正在进行”这一时间概念的理解是在不法侵害开始后至不法侵害结束前。或许在理论上对于这一时间概念的界定十分清晰,但是在现实情况中,对于时间节点的把握过于苛刻。对防卫人而言,其不仅要判断自身是否正在受不法侵害,更要经过缜密思考后,适度地进行自我防卫,这是十分困难的。而且,如若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时或者在不法行为已经结束后实施防卫行为,则会被认定为防卫不适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如此紧急的情况下受到不法侵害,防卫人又何以预见结束时间。这实在是强人所难。在下列案件中,被害人张某打电话给被告李某找其前妻,遭到拒绝后便找上门骚扰、挑衅。在李某警告无果的情况下,张某被李某用镰刀砍伤,随后张某在逃离过程中又二次被李某砍伤背部。对于此案,法院认定李某对张某的二次挥砍发生在不法侵害停止后,因而判定李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防卫不适时。这样的判决,是此类案件的普遍处理结果。

认定关键要素

防卫过当的实质是防卫人虽然以防卫为目的,但防卫的行为显然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达到的限度,并因此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结果是否造成重大损害,是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重要因素。防卫过当造成的重大损害结果是指针对不法侵害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从质和量两方面理解。从质上说,该损害不是为正当防卫所必需的;从量上说,这一损害不是指一般的损害,而是造成严重结果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到:“‘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事后防卫

事后防卫是指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后施行的防卫行为,即防卫的不适时。事后防卫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是在已知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防卫;二是没有预见不法侵害的停止而本能地实施防卫行为,造成重大损害结果。事后防卫和防卫过当是有区别的,防卫过当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只是防卫超过了必须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但是在时间上是没有超越必要限度的。而事后防卫则是在不法侵害已经停止后进行防卫,即不具有正当防卫时间,故也应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罪过责任

罪过形式

在中国刑法中,防卫过当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而是根据防卫人过度防卫行为的具体形式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正确认识防卫过当的犯罪形态(即防卫人的主观心理),对司法机关判定防卫过当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防卫人明白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显著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危害发生的,这种防卫过当具有间接故意的特征。

第二种形式是防卫人明白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会显著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但轻易相信可能不会发生这种重大危害,这种防卫过当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点。

第三种形式是防卫人应当明白自己的行为显著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危害,由于一时疏忽而没有预知,以致发生重大危害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与故意伤害罪等四项刑事罪名。对防卫过当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因为在防卫过当的情形中防卫人主观的动机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尽管超过了必要的防卫限度,对于不法侵害者造成了不应该有的损害,主观上对自己制止和反击不法侵害的后果和行为疏忽大意或持有放任态度,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其他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很多。

关于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定罪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认定其是所谓的“防卫过当罪”。有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也没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达徒添蛇足,而应当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如防卫人基于间接故意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死亡的,则分别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只是作为对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考虑。

量刑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1)防卫行为的起因;

(2)防卫所保护权益的性质;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究竟是减轻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如何减轻处罚则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司法解释

第31条【防卫过当的认定及责任范围】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防卫过当及其责任范围认定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释义以及有待细化的问题防卫行为需以符合一定的限度要求为限,方得保证其正当性。正当防卫系权利的自力救济,虽属“以正对不正”,但仍应受合理限制而有比例原则的适用,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有多种防御方法时,应选择反击较轻而相当的方法为之,否则仍应负赔偿之责。《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对于该条规定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首先,正当防卫不应超出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也就是指必需限度,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必须具有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为的应有限度。对此,民法学研究中的讨论较为简约,一般认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应斟酌正当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双方具体情形及当时的客观条件。或者,应当综合考虑正当防卫与不法侵害的手段以及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等因素予以确定。由此来看,对防卫行为必要限度的判断主要应当着重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必要性,即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程度。(2)相当性,即考量进行正当防卫所生的损害与所欲避免的侵害是否大体相当。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防卫限度的规范表述上,《刑法》第20条第2款采用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措辞,而本条第2款则采用的是“超过必要限度”的表达,就其语义程度而言,二者明显存在一定差别。对此,有学者认为,刑法在“必要限度”的基础上,放宽了对防卫人的要求,极大地鼓励了公民行使防卫权的积极性,不会动辄入罪;而在民法上,基于民事责任的补偿本质,则对防卫行为的限度采用较为严格的态度,更强调防卫造成的损害这一客观结果。

其次,因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对本款中应当承担适当责任的规定,一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一是防卫过当不能免除责任;二是对于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减轻民事责任,即只需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三是对于防卫人的故意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虽然对正当防卫限度要求和防卫过当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以实践来看,该款规定仍显得较为原则性,对于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和方法,以及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即适度的判定,尚缺乏明确的说明,给司法实践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造成司法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同时,也难以为社会公众带来明确的行为指引。

三、司法解释条文释义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需要,本条司法解释从防卫过当中的主要参考因素、防卫过当的责任范围和举证责任三个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对此,应着重从以下方面理解:

第一,防卫过当的判断方法。传统民法学理论研究中对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主要采以比例原则的分析视角,从权益位阶和具体权益价值两个方面,在对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权益和其损害的权益作出比较的基础上,具体加以判断。譬如,有学者认为,如果所防卫的权益与防卫行为所侵害的权益明显不在同一位阶上,比如适用严重损害侵害人的人身权的反击方法来保卫较小的财产利益,则应当认为是超过必要限度。至于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时,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考虑二者之间“合理的价值关系”,即被侵害的物的价值应当小于被保护的物的价值。本条规定在吸收既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利益比较和衡量的主要方面(因素),即需要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同时,就其规范表述来看,本条中关于“综合……判断”的规定,其实也意在为防卫是否过当的判断提供一种“动态系统论”的方法引导。是以,在裁判实践中,对本条第1款所列举的诸多考虑要素,不应作简单、孤立的理解,而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充分考虑各个因素间的互补性,即某一因素的低满足度可由其他因素的高满足度弥补的特点。

第二,防卫过当的民事责任范围问题。首先,本条第2款再次明确了正当防卫免责的功能,即正当防卫如果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即便导致损害较为严重,如损害被侵权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权益,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其次,对防卫人因防卫过当行为而应当承担的“适当”责任的范围认定问题,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其一,防卫人的责任应以“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即超出防卫限度的部分损害为限,而非对侵害人的全部损失赔偿。就其实质而言,“不应有的损害”应该是一个防卫过当和适度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导致损害情况比较的结果。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此种比较的理解不应过度机械,毕竟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特别是在较为危急的情况下,对反击行为的节制及对后果的预见是受到限制的,不应对防卫行为要求过高、过苛。其二,即便是就“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人也不应当是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1条第2款规定中关于“适当”的要求意味着,司法机关在确定防卫人责任的时候,除客观的损害外,还应当考虑被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防卫行为对损害发生所具有的原因力等综合加以认定,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在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的证明责任方面,基于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要求赔偿的一方即实施侵害行为的人承担证明责任。基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补偿性特点,损害的实际发生是原告得以主张赔偿的前提。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正当防卫的特性,在与其相关的具体案件中,一般皆伴随有不法侵害人权益损害的事实,但是,从正当防卫作为免责事由的功能出发,法律要求防卫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防卫过当行为导致了“不应有的损害”,防卫人的赔偿责任也仅以此为限。因此,在防卫过当引起的纠纷中,不法侵害人的证明责任不在于证明其因防卫行为受到了损害,而在于证明其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如不法侵害人无法证明前述损害的存在,仅以防卫人存在防卫过当行为即“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181条【正当防卫】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其他法律

《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指导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三、防卫过当的具体适用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通过综合考量,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典型案例

案件一

2005年11月28日9时许,广州市大学生张某从番禺南村搭乘一辆公交车,在车上张某发现有一男子正在扒窃乘客财物,于是立即提醒乘客注意防盗。当公交车行至洛溪上漖站时,张某刚下车,突然被涉嫌盗窃的嫌疑人覃某(33岁,广西人)持刀从背后袭击刺伤,双方随即发生扭打,张某夺刀反击覃某,覃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也身受重伤。据警方调查,死者覃某曾因吸毒、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当日民警还从覃某身上搜获一部手机,经核查是一名事主于当天7时许在公共汽车上被人盗去的手机。同时,也有群众指认覃某经常伙同他人在公交车上及公交车站从事盗窃乘客财物的违法活动。公安、检察机关综合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及有关证据材料证实,张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案件二

王某根与许某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17)浙01民终448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①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27-228页。

关键词:防卫过当适当责任邻里纠纷裁判摘要:原告因邻里纠纷上门与被告理论发生口角后,手持铁棍打碎许某金家的玻璃和大门,在被告将其铁棍夺下后又回家拿来菜刀、啤酒瓶与徒手的原告发生冲突,被被告为避免遭受不法侵害而用手夺下原告菜刀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被告面对年满80周岁的老人,在夺菜刀过程中将原告甩倒在地的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的限度,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王某根与许某全系邻居,且曾因土地、树木等问题发生过纠纷,并经所在村委会调解处理。2015年6月25日晚,王某根因此前的邻里琐事到邻,到位于某镇××村××号的许某金家中找其理论,双方遂发生口角。后王某根从家中拿来铁棍打碎许某金家的门窗,许某金便将其手中的铁棍夺下,王某根又从家中拿来菜刀、啤酒瓶继续与许某金发生冲突,当许某金在夺原告王某根手中的菜刀时,用手将王某根甩倒在地,王某根在此过程中双手、右前臂等处受伤、左腕及右小腿等挫裂伤,后于2015年6月30日出院。出院后,王某根多次前往该院进行门诊复查治疗。后因许某金未赔偿王某根的损失,王某根遂于2016年11月4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

1.许某金立即赔偿王某根医疗费5832.03元、护理费56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共计6598.8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许某金承担。另查明:本案纠纷发生过程中,相关人员向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警,该所接警后依法出警,并对许某金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笔录,同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纠纷进行治安调解,但关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均同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此后,王某根就本案赔偿问题多次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进行调解,但一直未果。

参考资料

最高法: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鼓励正当防卫.中新网.2018-09-1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04-27

治安管理领域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的性质与范围.治安管理领域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的性质与范围.2025-11-22

..2024-05-23

最高法:刑法“第二十条”已被唤醒.光明网.2024-05-23

最高法:刑法“第二十条”已被唤醒.新华网.2025-07-14

评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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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6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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