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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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常见的猥亵行为包括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猥亵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一般情况下,猥亵罪不包括性交行为。

1985年,英国《1985年性犯罪法》中规定了猥亵性攻击和猥亵儿童,之后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44条规定,性交包括阴道交和肛交,缩小了猥亵范围。1996年2月15日,意大利刑法典颁布的第66号法律将性暴力犯罪从“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罪”移到“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下,标志着立法者认为的猥亵罪的犯罪客体从过去的“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改变为“人身自由”。1997年中国实施的《刑法》第237条规定了猥亵罪的概念及处罚。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将《刑法》第237条第1款的“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人”,并在第2款增设“其他恶劣情节”的规定,调整了被害人范围,扩大了打击面。2020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8条又修订了《刑法》第237条的第3款,对猥亵儿童的,增设独立的法定刑,设置四项法定刑升格情形,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彰显了刑法的威严。

猥亵罪主要有强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等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定义

猥亵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违背他人意愿,强制猥亵他人从而构成的犯罪。常见的猥亵行为包括对他人的身体进行抠摸、搂抱、鸡奸等等。猥亵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于同性之间,一般情况下,猥亵罪不包括性交行为。

立法沿革

中国

1997年实施的《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条将《刑法》第237条第1款的“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人”,并在第2款增设“其他恶劣情节”的规定,调整了被害人范围,扩大了打击面。2020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8条又修订了《刑法》第237条的第3款,对猥亵儿童的,增设独立的法定刑,设置四项法定刑升格情形,加大了处罚的力度,彰显了刑法的威严。2023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现行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3项、第4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作出了具体规定。

国际

1962年,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13-4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与非配偶之他人做性的接触,或使他人与自己做性的接触而有该当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即犯轻罪的强制猥亵罪。(1)行为人明知其接触会危害对方之感情时。(2)行为人明知对方因精神疾病或障碍而欠缺理解其行为之性质之能力时。(3)行为人明知对方并未意识到对其自己系在做性行为时。(4)对方系未满十岁时。(5)乘他人不知时借使用或施用药品、致醉之东西,或其他阻止抵抗之手段,显著减损对方对自己行为之理解或控制能力时。(6)对方系未满十六岁,而行为人至少比对方年长四岁以上时。

英国《1985年性犯罪法》中规定了猥亵性攻击和猥亵儿童,之后英国《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第44条规定,性交包括阴道交和肛交,缩小了猥亵范围。

意大利刑法典在1996年2月15日颁布的第66号法律实施了一项重要改革,将性暴力犯罪原来属于“侵犯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罪”中的“侵犯性自由的犯罪”一节,移到第十二章“侵犯人身罪”中的第三节“侵犯个人自由的犯罪”中的第二目“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下,这标志着立法者认为的猥亵罪的犯罪客体从过去的“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改变为“人身自由”——性的自由,即从社会法益转变为个人法益。

2004年,日本提高了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杀人罪、伤害罪等罪名的法定刑罚。2017年,日本大幅修改性犯罪,其中包括将强制猥亵罪中的行为对象改为“人”,增加监护人猥亵等罪。

2020年2月15日,西班牙两性平等部门宣布,他们正在起草法案,准备把猥亵罪取消,将其合并为强奸罪。这意味着把强奸的定义放大了。与此同时,又把强奸罪的惩罚从原本的6年至12年降低为4年至10年。

主要分类

猥亵罪主要有强制猥亵罪(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准强制猥亵罪(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乘机猥亵罪(乘被害人生病、醉酒、熟睡、心神恍惚时实施)、公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如夫妇当众性交)、利用权势猥亵罪(利用职权、监护权等实施)等类型。

构成要件

强制猥亵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客体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尊严权利。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女性。猥亵未满14周的幼儿(包括男性)的,构成《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猥亵儿童罪。已满14周岁的男性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

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首先,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伤害、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方法。“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方法。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以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威胁的,等等。“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强制方法。如将妇女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后对妇女进行猥亵、侮辱等等。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了强制手段,否则不构成本罪。其次,行为人有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猥亵妇女,即是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刺激、兴奋、满足行为人或第三人性欲,损害善良风俗,违反良好性道德观念,且不属于奸淫的行为。如对妇女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等。猥亵行为具有行为人的身体与被害人的身体直接发生接触的特点。侮辱妇女,则是指以各种淫秽下流的语言或动作伤害妇女性羞耻心且不属于奸淫的行为。如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等。侮辱行为的实施不以与妇女发生身体接触为前提。猥亵与侮辱一般都具有刺激或满足色欲需要的内容,二者并无本质的区别。有些行为既是猥亵行为又具有侮辱妇女的性质,如向妇女显露生殖器,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等。但是,许多侮辱妇女行为不具有猥亵性质,如以下流的语言辱骂、调戏妇女;向妇女泼洒腐蚀物、涂抹污物等。

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从司法实践来看,本罪的行为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男子。

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具有猥亵、侮辱妇女的直接故意。行为人在动机上通常表现出刺激或满足本人的或者第三人的性欲的倾向。所以,理论上也称之为倾向犯。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儿童的行为。

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强制或者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猥亵的行为。猥亵行为主要表现为对儿童鸡奸或者让儿童为其手淫等。强制手段可以表现为殴打、捆绑、威胁等手段。非强制手段可以表现为利用儿童年幼无知或者好奇心理实施欺骗、引诱等手段。

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

主观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刺激或者满足性欲的目的。如果被害人是幼女,则男性行为人不具有奸淫的意图,否则构成强奸罪;如果儿童为幼童,女性行为人可以是具有性交意图。

法律法规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其他国家

印度法律对于猥亵/性骚扰,特别是涉及儿童的相关罪行给予严格界定和量刑。《刑法》第354条A款:不受欢迎的身体接触及求爱,包含性邀请,未经同意向对方展示色情图片或文字,或进行不受欢迎的性评论等,适用3年以内监禁及罚金;B款:强迫女性裸体,适用3至7年监禁及罚金;C款:偷窥或未经同意拍摄女性影像。此外,《刑法》第499条针对的是伪造、变造照片/影像并传播,第509条讲的是利用言语、手势、姿态等侮辱女性。

印度《保护少年儿童免受性骚扰/猥亵法案》也有相关规定:性骚扰/猥亵少年儿童,包括展示少年儿童的身体或威胁展示其身体用于色情图片等用途,适用刑罚为3年以内监禁及罚金。

德国刑法法典176条规定,任何人如对14岁以下的儿童裸露性器官,展示或者与其一起观看色情书籍、影片,或拍摄和传播儿童色情片,进行“性恐吓”,进行色情聊天等,都属于猥亵行为。如有这些行为,可以处以剥夺人身自由6个月至10年的监禁。

1997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分则第18章侵害性不受侵犯权和个人性自由的犯罪中第135条规定有“猥亵行为罪”。该条规定,“不使用暴力而对明知未满14岁的人实施猥亵行为,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300倍至500倍或被判刑人3个月至5个月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2年以下的限制自由刑,或处3年以下的剥夺自由”。俄罗斯刑法中规定的猥亵罪的对象只是儿童,不包括成年妇女。

犯罪预防

预防猥亵儿童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要持续抓紧抓好抓实。针对当前猥亵儿童犯罪案件频发高发态势,司法机关应更好地履职担当,以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遏制犯罪、预防犯罪。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发力:

一是针对当前利用网络通信、社交媒体、视频平台等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的新型犯罪,必须重拳出击、从严惩处,办案过程务必突出“快”字。具体而言,立案受理要快,对被害人的控告举报,必须第一时间受案、立案,确保案件及时进入侦查程序;证据固定要快,对涉案的关键电子证据,必须争分夺秒进行固定、保全,严防证据灭失;采取强制措施要快,对查证属实的犯罪嫌疑人要依法迅速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隐匿、逃窜或毁灭证据,确保其及时接受法律追究。

二是抓好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聚焦重点领域强化监督。要重点加强对学校、医院、儿童福利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各相关部门要健全协同联动监督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畅通信息共享与线索移送渠道,形成监督合力。检察机关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监督立案、追诉,并探索对怠于履职损害公益的情形提起公益诉讼,以法律监督刚性确保制度“长出钢牙”。

三是持续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的宣讲和落实,深化法治宣传,筑牢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防火墙”。检察机关要持续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全力推动落实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通过情景模拟、案例剖析、互动问答等生动形式,向不同年龄段学生及其家长精准传递防性侵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要覆盖重点责任群体,重点面向学校教职员工、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层社区工作者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群体,强化强制报告制度宣讲和职业伦理教育,提升其主动识别、防范和报告侵害的能力与意识。此外,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尤其是潜在人群传递法律红线不可触碰的强烈信号。

司法解释

判断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构成,第一层面是对公共场所的判断,即实施犯罪的场所必须在行为之前已经足以被认定具有公共性特征。而第二层面的审查,要看行为人是否系当众犯罪,还要结合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对公共秩序的损害结果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方面综合判断,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再次奸淫幼女时,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一)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

(二)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

(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

(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

(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

(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猥亵未成年人犯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是否从宽处罚及从宽幅度应当从严把握。

行为认定

刑法虽然未对猥亵罪的成立规定任何情节上的限制。但根据《刑法》第13条后段“但书”的规定,强制猥亵或者侮辱妇女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能构成犯罪。

本罪与强奸罪(未遂)的界限:二者都是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在客观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在具体表现上往往存在相同或类似之处,如抠摸、搂抱等行为。两罪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1)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强奸罪是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对妇女强行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2)主体不完全相同。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既可由男子也可由女子实行。(3)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强奸罪以奸淫为目的,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上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和感官刺激的目的,但不具有奸淫的目的,这是两罪的关键区别。

罪责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

案件难点

强制猥亵、侮辱案司法处理不统一,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罪名适用不统一。强制猥亵、侮辱罪,是两高在2015年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确定的罪名,取消了原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罪名。从表述来看,更为简捷,并限定在“强制”范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与普通侮辱罪相区别。但同时,该罪名在不同法律文书中存在不同的表述:有的生效文书表述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不拆分猥亵与侮辱,其中,有个别案件起诉时罪名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后法院改为强制猥亵罪或强制侮辱罪,对此,有部分案件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罪名异议,甚至成为上诉、抗诉、改判的主要事由。可见,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源之一在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系选择性罪名还是单一罪名的认识分歧。

二是行为定性模糊不清。由于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认识不一,强制猥亵、侮辱案的行为定性面临以下抉择:

首先,关于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的区分。两罪在公诉、自诉、法定刑特别是加重刑等方面的规定迥然不同,因此区分两罪具有特别重要意义。虽然2015年对强制侮辱的罪名确定,赋予“强制”作为限定,强制侮辱罪与侮辱罪两罪在行为表现方面看似得以区分,但实践中大多行为兼具两罪的客观特征,认定上有困惑。(1)强制侮辱罪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与侮辱罪的“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罪状对比来看,两罪除了“公然”与对象性别的差异外,很难有实质上的区别。(2)事实上,绝大多数案件均是程度不一的“公然”状态下为之,且多数以女性为对象。(3)理论界有倾向犯意说,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须以性刺激为动机,但尚未获统一认可,作为司法定案根据还缺乏明确依据和来源支撑。(4)强制侮辱罪虽以强制为前提,但实践中也有未施强制手段而被定为强制侮辱罪的生效判例。从公开判决来看,类似行为,有的定为强制侮辱罪,有的则被定为侮辱罪。在定为侮辱罪判决中,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少数作为公诉的侮辱罪案件在判决时套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立法规定,以使公诉追诉权正当化。但也有个别公诉案件回避公诉、自诉之争,直接判决为侮辱罪。

其次,关于加重情节的认定。(1)刑法对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将其法定刑升格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其中聚众、公共场所、当众的理解,分歧也不少。(2)转定侮辱罪的案件,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认定缺乏规范。实践中,有的强制猥亵、侮辱案因定性改变而定为侮辱罪,但适用公诉程序的侮辱罪,司法机关举证及论述须多一层要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这个要件目前也缺乏有效指引和依据,以至于同一情形下对“严重危害”与“未严重危害”的认定截然相反。

三是处理方式无章可循。在上述分歧干扰下,强制猥亵、侮辱案的司法处理,存在不规范现象。(1)诉讼程序。基于认识与定性的不同,相同案件既有作公诉案件处理的,也有自始作为自诉案件处理的,还有部分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转程序,一般是公诉转自诉较为常见。(2)结案形式。类似的事实,不仅有诉判一致的结案,还有半途反转的撤案、撤回起诉、终止审理、改判的案件等等。(3)刑罚裁量。对比来看,事实、情节一致但量刑幅度较大,特别是在定性或加重情节发生变化时,刑罚落差明显。

相关案件

被告人孙某系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某小区物业保洁员,被害人朱某(案发时16周岁)系在校学生,朱某每天步行上下学经过该小区附近。2023年2月初至2月19日期间,孙某打扫卫生时遇到朱某两次,均主动搭讪朱某,并用手拉朱某的手,朱某挣脱后离开;2023年2月20日7时许,孙某打扫卫生时遇到朱某,主动搭讪对方,用手揉捏朱某手部,并拉着往自己大腿根部及裆部蹭,朱某挣脱后离开现场;2023年2月23日13时,孙某再次遇到朱某,用手揉捏朱某手部并拉着往自己裆部蹭,在朱某挣脱后又一次拉住朱某实施上述行为,朱某挣脱后离开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前,被害人朱某有自残行为。2022年9月9日,经医院诊断朱某患有抑郁症。案发后,朱某再次出现自残行为。2023年12月26日,芜湖市繁昌区检察院以强制猥亵罪对孙某提起公诉。2024年6月27日,法院以强制猥亵罪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决后,孙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参考资料

猥亵、强奸......硬核普法!.澎湃新闻.2025-11-27

办理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1-27

常见猥亵行为都有哪些.百家号.2025-1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2025-11-28

西班牙要废除猥亵罪 能保护女性吗?.百家号.2025-11-29

环球时报记者调查:猥亵儿童行为,国外如何界定.百家号.2025-11-29

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判断.东人刑事法典.2025-11-2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1-28

破解强制猥亵、侮辱案件司法处理“三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1-28

从个案看公共场所轻微猥亵行为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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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生62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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