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男,汉族,1968年12月出生,云和县人,研究生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温州银行行长。
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等4人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吴华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1990.08—1996.03 吴华任中国人民银行云和县支行会计科科员、副科长;
1996.03—1997.05 吴华任交通银行温州分行财会处检查辅导员;
1997.05—1999.09 吴华任交通银行温州分行办公室秘书科科长、副主任;
1999.09—2001.12 吴华任交通银行温州黎明支行副行长、行长;
2001.12—2009.02 吴华任交通银行温州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09.02—2009.12 吴华任交通银行绍兴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09.12—2010.04 吴华任温州银行党委委员;
2010.04—2010.09 吴华任温州银行党委委员、行长;
2010.09—2010.11 吴华任温州银行党委委员、董事、行长;
2010.11—2011.11 吴华任温州银行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
2011.11—2018.02 吴华任温州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2018.02—2020.05 吴华任温州银行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
2019年8月22日,据温州市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温州银行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吴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0年5月,经中共温州市委批准,温州市纪委市监委对温州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吴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经查,吴华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系金融领域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的典型,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吴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2020年8月18日,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温州检察”披露,温州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吴华(正处级)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一案,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年12月28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等4人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违规出具金融票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吴华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被告人周良增、林深、何江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八年不等刑罚。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及被告人吴华等4人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息,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华利用担任温州银行行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伙同他人或单独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544亿余元;2013年至2015年,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吴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元,造成温州银行账面损失3026.0542万元;2015年至2017年,吴华违反担保业务管理规定,未经贷审会和董事会审批,伙同他人出具其他保函3亿元。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吴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5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披露温州银行原行长吴华金融腐败案的细节始末。
2016年,吴某伙同某公司总经理何某商定,利用吴某职务上的便利,向某公司发放5亿元保证贷款,并以交易方式给予吴某好处。2017年3月,经吴某审批,某国有出资银行向某公司发放贷款5亿元,年利率8%。该笔贷款发放后,某公司经测算认为该项目利润较高,遂通过何某向吴某提出,除支付正常利息外,额外给付吴某贷款年利率9.5%的固定回报。吴某表示同意,并与何某约定,两人获取该款后平分。之后,某公司按约定先后三次将年利率9.5%的利息共计1.42亿余元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转入吴某、何某提供的公司账户。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授信审批、贷款发放、出具履约保函、企业融资等事项上谋取利益,还收受他人贿赂1.32亿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5.08亿余元归个人使用,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2011年至2018年,吴某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5.01亿余元,造成损失3026万余元。2015年至2017年,吴某违反规定,伙同他人由某银行出具保函,承诺对相关公司3亿元贷款的本息承担补足义务。
一审宣判后,吴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吴某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告中指出,本案是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商业银行领域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商业银行行长作为银行经营活动的核心决策者,承担着经营管理、授信审批、贷款发放、风险防控等重要职责,是维护金融安全的“关键少数”,以公谋私、违法犯罪,不仅导致银行资金和国有资产流失,还严重破坏金融市场和行业生态。公告进一步表示,司法机关对吴某依法惩处,彰显了严惩银行领域腐败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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