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大理院(泰语:ศาลฎีกา,Sarn Dika)位于泰国首都曼谷,是泰国级别最高的法院,负责审理全国的刑事和民事案件。现任泰国大理院院长为查娜甘。
大理院以院长为首领导审判,所有上诉到大理院的案件必须由3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另外,为裁决特别重要的案件或有理由重新考虑该院的原判例或宣布原判例无效时,大理院可以举行全体会议,其法定人数是该院法官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大理院的判决对包括大理院在内的所有法院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大理院与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运行,其所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原被告均不得再提起上诉。
泰国大理院由总统、最多六名副院长、秘书和最高法院法官组成。泰国大理院的一个小组由至少三名法官组成。泰国大理院院长担任法院院长,在司法和行政结构中都处于最高地位。泰国大理院设有一个由研究法官和法官组成的研究部门。
泰国大理院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具有特殊重要性的案件或需要重新考虑或推翻其先例的案件作出裁决。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少于最高法院法官总数的一半。
2019年,制定了《法律成果立法起草和评估规则》(B.E. 2562(2019),旨在减轻立法给个人带来的不当负担,并建立一个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动态不断监控和完善法律效力的体系。
如果法院有义务适用一项法律规定,而该法律规定会对不遵守该规定的人造成不利影响,如果法院或一方当事人认为该法律规定与该法第5条第一款不一致;不再必要或不适合情况,或对生计或从事职业构成障碍的,可将此事提交最高法院全体会议裁决。
如果全体会议决定上述法律规定与第5节第一款不一致,法院可以决定不处以罚款,或者处以比法律规定的罚款或执行更轻的罚款或执行。这种法律规定与第5节第1款不一致的结论应适用于法院有权裁决的所有案件。在这方面,负责执行法律的人应采取必要步骤,使该条文毫不拖延地符合第5节第1款。
在泰国大理院设立了政治职务刑事庭,作为对首相、大臣、众议院议员、参议员或其他政治职务人员的指控案件的审判法院。这些指控可能包括积累异常财富、根据《刑法》渎职、不诚实履行职责或根据其他法律从事腐败行为。
在审判期间,众议院议员或参议员无法主张宪法规定的豁免权。政治职务人员刑事司依据国家反腐败委员会的调查案件档案,并可按照《政治职务人员刑事诉讼组织法》第2560号(2017年)中概述的程序进行进一步调查,以收集其认为适当的其他事实和证据。除非泰国大理院全体会议允许上诉,否则该判决为终局判决。
该特别庭的小组由九名法官组成,每位法官的职位不低于泰国大理院法官或泰国大理院高级法官。该小组的成员由泰国大理院全体会议根据具体情况选举产生。
根据本分部对案件的判决以多数票作出;小组的每位成员在做出决定之前准备一份书面意见并在会议上作口头陈述。该司的决定或判决应在《皇家公报》上公布。
泰国大理院有审理上诉法院上诉案件的终审权。最少必须有两位法官组成法官审判团审理案件。宪法赋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享有充分的自由权。宪法明文规定,大理院院长是司法机构的最高领导者,其有权制定立法的规章制度,以指导和协调地方行政官员与法院之间在审理案件时的关系。
泰国大理院有权审理和裁决《宪法》或直接提交给它的法律规定的案件。它还根据法律规定审理和裁决对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决或命令的上诉。如果法院根据全体会议制定的条例,认为上诉中提出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不值得审议,则可以驳回此类案件。
根据《宪法》第226条第一款,如果有证据合理地相信选举或选举的候选人在选举或选举中犯有不诚实行为,或纵容其他人的这种行为,选举委员会应向泰国大理院提出请愿书,要求下令撤销选举的候选权或投票权。
如果有合理理由怀疑或指控担任《宪法》第235条第一款规定的某些职位的任何人涉及严重违反或不遵守道德标准的案件,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可以直接将此事提交泰国大理院裁决。被告人如被定罪,应被免职,法院应撤销该人在选举中的候选权,并可或不得撤销其投票权,期限不超过十年,如第235条第三款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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